南海实验学校旌旗山初中校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南海实验学校旌旗山初中校区(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译名为 Jingqishan Junior High School of NEG。住所为: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新区旌旗山路 288 号;邮政编码:316021;校园网址:http://www.jqscz.com/。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共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舟山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 300 万元,由舟山市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学校的宗旨: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初中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为舟山市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九条 学校办学愿景:办一所有光亮的学校。

第十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孩子的健康负责,为孩子的品性负责,为孩子的学业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价值观:有爱,才有责任和包容;愈听得见喧嚣,愈听不清声音;始终怀有期待;团队高度决定个体高度;以我之光,点亮四周。

第十二条 学校发展目标:立足于建设一所新区义务教育新优质窗口学校;形态开放,心理安全, 生态积极,品质一流;明亮、愉悦、优质;以人为本,师生共育,有鲜明特色;以德为先,健康为基,有未来意义;以学为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生培养目标:高境界做人,高品质生活,高水平学习;阳光、明礼、好学。学生基本素养要求:

(一)诚实、守信、使自己值得信赖。

(二)礼貌、感恩,让大家因为你而感到快乐。

(三)守秩序、讲规矩、会自律。

(四)培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习惯。

(五)有自信展示优秀,有勇气承认错误。

(六)努力做到有计划、有条理。

(七)像自己希望受到的对待那样对待别人。

(八)坚持认真做好每一件事。

(九)力所能及地帮助集体和他人。

(十)爱惜名声和荣誉。

第十四条 教师发展目标:做一个让人舒服、令人放心、受人尊敬的好教师;热爱生活,热爱教 育,热爱学生;勤于学习、乐于思考、忠于专业;心有光亮,胸怀坦荡,甘于奉献;崇德、向善、灵魂饱满、和善而坚定。

第十五条 学校文化要素:

校训:日勤日进 日新月异校风:文明生活 天天向上

教风:温厚、务实、严谨、深刻

学风:勤学好问致知,知行合一生慧

学校 LOGO: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贯彻落实举办者各项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和评议。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舟山市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学校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

(三)核准学校的章程草案。

(四)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九条 舟山市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的权利:

(一)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与学术交流,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在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框架下教育学生,指导学习,对学生的品行、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作出评价。

(四)有依照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惩戒的权利。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要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者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在工作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资源。

(七)按时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义务:

(一)模范守法,带头守纪,以德为先,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遵守岗位职责,接受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履行“立德树人”教育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指导学生参与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学习活动。

(四)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尊重家长,尊重同事,自觉维护和谐、积极、向上的学校教育生态。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任何有损学生权利和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树立终身学习意识,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育人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其他合同制职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现有条件下努力改善  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尽力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业务档案,毎年对教职工的师德情况和岗位履职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职务晋升、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教职工师德表现是考核和结果使用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保障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  奖励。

学校对师德失范、违反校规校纪、未履行合约或在工作中因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劳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初中三年义务教育,  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学生入学,秋季招生。起始年级实行电脑随机编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信息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

(一)每一位学生都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每一位学生都可以参与学校班级管理,通过适当的渠道对学校、班级以及教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一位学生都应该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害其权益的行为,有按规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

(二)热爱学校,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爱惜个人和集体名誉。

(三)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完成学校要求的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锻炼任务,促进身心全面健康。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追求在原有基础上的进步与提升。

(五)爱护教育教学资源,努力共享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突出、进步显著的同学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交流沟通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倡导与鼓励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并以学生会、学生自管会等组

织为载体,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保障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办学资源优先向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倾斜,努力为学生提供健康的生活服务,优质  的学习条件。

学校按政策规定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生活资助。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差异,因材施教,不歧视、不冷落,始终怀有期待。

(二)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辱骂或讥讽。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信息。

(四)慎重选择惩戒方式。根据上级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实施惩戒,不随意采取停学反思、公开检讨、处分等教育手段,类似的处理办法使用需经过年级段、德育领导小组协商,特别情形下应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直至举行听证。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依法实行学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按规定招聘,按需上岗,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是舟山南海教育集团的下辖校区,与南海实验学校各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归属舟  山南海教育集团领导,统分结合,共建共享,与集团达成一致的办学目标和方向。

第三十六条 学校由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工会、家长委员会、  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治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委会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在南海教育集团党委领导下,学校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等群众组织,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任务完成。

党支部书记主持学校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指挥学校重大工作,督促检查集团党委会议决议和支部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切实履行支部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指导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学校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严格遵循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集团党委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行使行政指挥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分别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研究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提出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教师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全面推进学校党支部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改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学校民主党派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研究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均需经学校支委会讨论研究后,提交南海教育集团党委会议  研究确定后实施。需提交集团党委会研究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的年度

(学期)工作计划;师生的重大活动安排;学校与集团内其他学校之间的师资调配、流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学校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制度、教育教学重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修订;学校年度预算审定以及每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每年上报教育局项目库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专项基建项目预算;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为学校行政议事协调机构,由全体行政干部和年级段 长参加(如有需要可以扩大与会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处理学校教育 教学、保障管理、教师学生等日常事务;讨论研究上级行政部门、集团党委和学校支委会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进行具体细化、部署落实;研究提出需要提交集团党委和学校支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学校坚持教职工(代表)讨论审定学校重大制度、方案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工资分配制度、职称评聘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考核奖惩的办法制度,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每学年结束时听取中层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提交支委会和校长并上报集团党委,作为干部考核、聘任的依据。对满意度未达到 60%或虽达到 60%但连续三年低于 80%的干部,由集团党委书记或委托学校校长进行约谈,或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解聘。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设置团支部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家长委员会和学生会机构,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在班级和年段家委会委员的基础上产生,须经年级段提名推荐并经校务委员会确定,学校家长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家长委员会是学校治理的重要一环,为学校管理提供助力。家长委员会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于学生工作相关的如行为规范、食堂餐饮、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应对家长委员会工作提供相应保障,经常组织、互通有无,及时听取意见,随时作出回应。

学生会是学生自治、自育组织,学生会干部的产生须经全校学生代表投票选举,学校每年秋季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针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校服选用、食堂餐饮、奖惩办法等。学校应该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学生会办公室的建设由学校团支部牵头,学生会可以就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应该做出相应答复。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学生发展处、教学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党务办)、教师发展处等职能部门, 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精细管理、提升效能,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引导学术管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名优骨干、高级教师组成,学术委员的产生须由学科组推荐或校务会议提名,经全体教师投票表决,获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为学校重大规划、重要项目、重要课题等提供咨询、策划和督导,为教师职务评聘和名优教师推评提供专业意见,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指导引领。


第五章 学校课程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课程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执行 基础课程教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征订和使用教学用书、教辅资料;学校根据统一要求使 用地方课程教学材料,执行地方课程课时计划;结合学校办学资源条件、学生素质现状、学校特色创建 方向等统筹规划学校课程建设,科学设置、稳步开发、精细实施,切实提高学校课程的开发与实施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置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本组织单元,视实际工作需要,建立  重点工作项目小组以推进若干阶段性工作。

年级段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织单元,承上启下,举足轻重。年级组长参加校务工作例会,与学校分管年级段工作的领导一起负责本年段的日常工作,统筹年级教育活动和学生管理,引领班集体建设和文明办公室创建,配合学校协调年级学科教学管理。

教研组、备课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础层级,是教学组织、作业管理、教师教育的重要环节。教研


组长和备课组长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师发展计划开展工作,教研组组长负责制订学科教研计划,组织本学科校本研修和教科研活动,协调本学科备课组工作,对本学科教学质量和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工作负责;备课组长负责年级本学科教研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统筹教学进度、作业练习、减负工作,对本年级的教学常规和教学质量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要坚持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核心,坚持以面向人人为宗 旨,坚持五育并举,坚持知行合一,紧紧围绕培养新时代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使命,系统谋划、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以德为先,不断完善学校德育工作体系,积极构建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和谐、积极 的教育生态,培育有理想情怀、有责任抱负、有专业品质的学校文化,切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思想品德修炼,加强法治教育;切实平衡学校教育与教学的关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到实处。

面向人人,坚持教育公平基本原则,关注每一个学生的需求,回应每一个家庭的关切,坚持对每一个孩子负责,面向全体做教育。积极推动自主性、个性化教育,以追求每一个孩子的成长为己任,努力实践基于孩子个体差异、适合孩子个性发展和充分发展的面向未来的教育。

全面发展,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持续推进健康学校建设,切实重视阳光运动、 防近工作、心理健康教育,确保校园环境亲善、师生心理安全;切实强调美育工作,推动深化艺术教育,培养技能,培育学生对美的感知、接纳和创造能力;切实重视劳动教育,整体谋划、系统推进学校与家 庭、个人与集体、思想与实践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可持续成长。

知行合一,切实平衡课堂教学与情景体验的关系,平衡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着力拓宽学习空间,科学规划课程设置,提高体验类、综合性课程的比重,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社区实践,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关注核心素养形成,提升学生实际情景中的能力。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拓展管理边界,主动与社区、家庭对接联系,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  一体的育人体系,不断增强教育合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积极办好家长学校,努力融合学校教育  与家庭教育,建立家长志愿者组织和家长讲师团,积极引入社会教育资源,拓宽教育渠道。

第五十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内部建设,以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会上树立优良的公共形象,努力扩大学校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托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共建平安文明校园,不断提升平安校园等级。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共享教育资源,延伸教育空间。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理念,积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办学视野,创新开放形式,提升办学品质。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破坏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内控制度,完善固定资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建立清单目录,落实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及时做好登记、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认真落实维护、修缮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应切实加强校舍及功能教室管理,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避免国有资产隐性流失。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重大项目、重大支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实行民  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  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执行财务预算管理,加强财务内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  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学校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  下信息:

(一)学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展、经费收支、接受捐赠资助等情况。

(二)校园网上公开: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以及学校工作安排、教育教学、重大活动、后勤管理等信息。

(三)党务校务公开栏公开:教师考核、各类评优评先等情况。

(四)学校信息披露工作由专人分管负责。


第九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学校党支委会审议,并报南海教育集团党委会审定。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需终止办学的,经舟山市教育局、中共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海实验学校旌旗山初中校区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